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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
我想請問有關民法不動產以及民法第761條的問題


問題


請問:民法761條是有關動產四種交付的規定,那請問,不動產是否可適用民法761條?不動產是否可適用民法761條?不動產是否可適用民法761條?不動產是否可適用民法761條?不動產是否可適用民法761條?謝謝!更新:而其根據又是為何呢?更新2:但若是在危險移轉時呢,不動產不以移轉登記作為危險移轉的時點,而是交付(可是有實務和學說不同,像學說可能就採管領說),所以不動產都不會有現實交付,簡易交付,指示交付,占有改定的情況嗎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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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761條 (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-交付、簡易交付、占有改定、指示交付) 動產物權之讓與,非將動產交付,不生效力。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,於 讓與合意時,即生效力。 讓與動產物權,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,讓與人與受讓人間,得訂立 契約,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,以代交付。 讓與動產物權,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,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,讓與於受讓人,以代交付。 所謂不動產即是 依民法第六十六條: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定著物. 不動產之出產物,尚未分離者,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六十七條:稱動產者,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也就是說.....不動產包括土地.土地上之定著物(例如:建築物.竹木.工作物等)有關貸款後增貸問題... 若在土地上種植稻田..在收割前..那些稻子算不動產唷...因為尚未分離咩...而除了不動產以外的東西都是動產~~ 所以不動產與動產是兩種不同的事情~若妳是不動產的事要用動產的法令來解釋是行不通的~因權屬不同~情況不同~所以不行~ 給妳做參考~希望對妳有幫助~


急切請問房屋抵押貸款的核准率 請問債務協商全部繳款完後,還能再申請信用卡嗎?其他答案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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